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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《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漳建房〔2024〕39号

各县(区)、开发区(投资区)住建局(建设局)、发改委、财政局、自然资源局,市住房保障中心:

现将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<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闽建住〔2024〕8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   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漳州市财政局   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

2024年9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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