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区)、开发区(投资区)住建局(建设局)、发改委、财政局、自然资源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,市住房保障中心:
现将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<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闽建住〔2024〕9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10月8日